租房關係和 Covid-19 大流行

你移民土耳其之後有租房子作為公司或店舖嗎?為了防止冠狀病毒(Covid-19)的傳播已在許多地區採取了措施,該病毒被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稱為大流行病,並通過迅速傳播而影響了世界。租賃關係是這些領域之一。

為了預防和預防冠狀病毒(Covid-19)大流行的蔓延,已在許多地區採取了措施。這種流行病始於中國武漢市,波及全球並迅速傳播,並被世界衛生組織稱為PANDEMIC。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租賃關係是這些領域之一。在第7226號法律的修訂法的第2條中,關於工作場所租金的規定是:“未支付從1/3/2020到30/6/2020的應計租金構成終止租賃協議和撤離的原因。” 根據上述條款,未在指定日期內支付租金將不構成終止租賃協議和撤離的原因。

這項規定絕對不能解決不交租金的問題。

因此,在工作場所租金中,租戶是否可以避免基於Covid-19爆發而支付租金?

“不能銷毀金錢債務”,因此,無法履行履約義務。

這種情況在學說和司法裁決中都已揭示。但是,如果條件存在,則可以進行調整。

在學說上有不同的意見。

  • 根據土耳其《義務法》第301條,第一意見是,承租人的債務不僅僅在於交付所出租的地方。在租賃期間,也有義務將其保持在這些條件下。關於由於在Covid-19期間採取的行政措施而關閉的工作場所/大型購物中心,他們指出,不應在“關閉期間”支付租金債務,理由是房客無法履行交付債務租戶無法使用租用的地方。
  • 另一種意見指出,隨著交付租用地,承租人的債務已經結束。因此,不能免除租金債務。

土耳其《義務法》第324條的規定是關於由於市場原因而停工的租戶,他們會自願關閉工作場所,儘管內政部沒有關閉工作場所。這種情況並不能阻止支付租金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根據第331條將房客的特別終止權列入議程。但是,對於房客是商人的工作場所的租賃協議,此條款被推遲到2020年1月1日。在這種情況下,應根據與租賃協議中這些條款中指定的問題有關的協議自由,適用租賃協議的規定。如果沒有有關租賃協議的規定,

工作場所無限期關閉的事實也應在土耳其《義務法典》第331條“在有重大原因的情況下被特別解僱”的權利範圍內進行評估。

承租人的義務

一,移交義務

第301條-承租人有義務在約定的日期將租用的地點移交給適合協議中規定用途的州,並在整個協議期內保持這種狀態。不得修改此規定,以減輕租戶在住宅或屋頂工作場所租金中的不利影響;在其他租賃協議中,不得通過共同的程序條件來裁定與本規定相反的程序。

IV。出租地方的廢棄

1.一般

第三百二十四條即使租用的地方,只要保持在可用狀態,由於任何原因都沒有被使用,甚至根本沒有被使用,則有義務支付租金。在這種情況下,應從租金中扣除承租人已釋放的費用。

三,異常終止

1.主要原因(1)

第331條-如果存在重大原因導致雙方無法忍受租賃關係,則當事方可以隨時按照法定的取消通知期限終止協議。

法官應考慮情況和條件,決定特別終止通知的財務後果。

法律條文中沒有對主要起因概念作出明確定義;法院必鬚根據每個具體事件的特徵分別進行評估。這個無限期的關閉很可能會對協議產生負面影響,並具有令人無法忍受的事實,這很可能被認為是要向司法機關提出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在條款中存在重大原因的情況下,行使“特別終止”權的可能性已推遲至2020年7月1日。除非有新的法律更改,否則相關條款的推遲仍然存在。實際上,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自2020年1月7日起繼續存在,則當事方可以出於特殊原因要求終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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