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世界衛生組織宣布Covid-19是大流行病的說法,出現了一種新的“遠程工作”工作方法。“補償性工作”也是另一種需要評估的工作。
隨著世界衛生組織宣布Covid-19爆發為大流行,工作流程也受到這一過程的影響。
在活動方面,一些部門已開始實現遠程工作(在家工作)的概念,一些部門的活動已減少,由於大流行,一些活動已部分或全部停止。補償性工作的概念也受此過程的影響,補償性工作的期限從2020年3月25日的2個月增加到4個月。
對於停止活動的部門而言,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消除失去的業務和失去的機會。顯然,整個世界都受到大流行的影響,關於在延續商業和經濟生活方面應採取何種行動的問題已成為世界範圍的主要議程。
如果我們看看工作時間的一般規定;我們的法律在《勞動法》第63條中規定了一般工作時間。在這個方向上,根據上述規定,“一般而言,每週的工作時間最多為四十五小時。除非有相反的決定,否則工作時間應等同於工作場所的工作日。”
我們的勞工法規對工作時間施加的限制是為了保護員工個人。只要尊重員工的工作時間且不受工作場所限制,就可以輪班繼續在工作場所工作7/24。
換句話說,從理論上講,除宵禁或此類特殊情況外,在工作場所可以進行7/24操作。在雇主保護僱員的義務範圍內,也應根據該工作指令採取必要的職業健康和安全措施。
如果工作場所的操作停止並且無法遠程工作(在家工作)怎麼辦,雇主可以採用哪些替代方式?
在這種情況下,想到的是補償性工作的概念。補償工作受《勞動法》第六十四條的約束。根據這個;
“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停止操作,在國家和公共假期之前或之後臨時關閉工作場所,或者工作時間大大少於工作場所的正常工作時間,或者工作場所永久關閉 或員工如果被要求休假, 用人單位可以在四個月內申請補償性工作,以補償因不工作所造成的時間損失。(附加句:25/3 / 2020-7226 / 43條。)總統被授權將這一期限延長一倍。此類工作不應被視為加班或加班。
補償性工作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最大每日工作時間。 假期不能進行補償性工作。”
在這個方向上 要進行補償性工作,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
補償工作的結果:
重要的是在補償工作中遵守上面解釋的程序和原則。
在這方面,用人單位可以在Covid-19大流行造成的影響後的4個月內在工作場所進行補償工作,這種大流行具有不可抗力的性質,使工作場所的活動停止/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