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移民土耳其,僱傭合同是一項協議,據此,一方(僱員)承諾服從於另一方(雇主)從事支付報酬的工作。正如法律文本所明確指出的那樣,僱用合同包括執行工作,支付報酬和個人/法律從屬關係。
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刑罰條款; 儘管舊的《義務法》已包括了有關刑法條款的規定,但並未對刑法條款作出定義。但是,土耳其《刑法》第6098條使用了“刑罰條件”一詞,而不是“刑罰條款”。根據《土耳其義務法》第179條;
“如果決定對根本不執行合同或不正確執行合同處以罰款,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債權人可以要求是否履行義務或罰款條款。”
由於懲罰條款是附屬條款,因此其存在取決於原始債務的存在。債務可能來自不法行為,合同或法律。
刑法條款對《勞動法》的影響;
勞動法是適用刑法條款的最常見的分支之一。通常,即使決定接受勞動合同中的刑法條款,也應為雙方確定刑法條款。根據確定有關僱員和雇主以及雙方的刑罰條款的事實,為僱員確定的刑罰條款不得超過為雇主確定的刑罰條款。
有期限的勞動合同;它在《勞動法》第11條中定義。根據這個;
“有期限的僱傭合同是雇主和僱員之間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有一定期限,或者以客觀條件的出現為基礎,例如完成某項工作或實現某項特定條件。事件。”
在確定期限的僱傭合同中,合同訂立時,合同雙方均知道合同的到期日期。通常,有期限的僱傭合同在合同中規定的期限過去之後會自動終止,而無需任何終止通知。此外,具有一定期限的僱傭合同的僱員不能包括在就業保障中。除非有根本原因,否則不能多次簽訂有期限的僱傭合同。換句話說,如果沒有任何客觀條件,則可以將限期的僱用合同轉變為限期的僱用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已在2017/10號決定文件中披露了在合同的約定期限之前因不公平終止而導致的刑罰條款(在有效期內已成為無限期的僱傭合同)是否有效的實踐和理論上的不確定性最高法院裁決統一民事大會編號為2019/1且日期為08.03.2019。基於以下原因並以多數票,決定統一決定的公民大會決定:“針對在一定期限內的僱傭合同中在預定時間段之前不公平終止的處罰條款,由於缺乏客觀條件而被視為不確定期限的僱傭合同,但應受限於該預定時間段。”
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