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法律中的合同和(PACTA SUNT SERV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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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cta Sunt Servanda”原則;這是凌駕於合同法之上的最重要原則之一,並且該原則是許多法律概念(例如合同和合同責任)的基礎。該原則的例外是;過度的困難,無法履行,部分無法履行,臨時不可能和永久不可能。Covid-19的評估範圍是什麼?

根據土耳其《義務法》第1條,合同是一項合法交易,雙方共同同意並表示雙方的意願。為了建立合同,雙方應相互同意並解釋其意願。應該指出的是,義務法接受個人的“自由意志”原則。[1]簡而言之,當事方有權確定合同的內容,而該內容不應違反法律,道德,人格權和公共秩序。合同訂立後受合同約束的當事方稱為“必須遵守”原則

 必須遵守的原則;這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也是許多法律概念(例如合同和合同責任)的基礎。根據這一原則,無論如何,合同雙方均應遵守合同並忠實於合同。根據條約的規定,主要目的是遵守合同規定,以確保當事方之間的法律安全。

根據必須遵守的原則,債務人有義務履行其義務,換言之,遵守合同但是,應根據土耳其《民法》第2條的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使用“必須遵守條約”的原則,該原則引入了以下原則:“每個人在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時必須誠實行事,權利的明顯濫用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pacta sunt servanda原則,不可能單方面終止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終止合同的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同樣,在“必須遵守”的範圍內;合同條款不能單方面更改。

PACTA SUNT SERVANDA原則的例外

  • 過度困苦:困苦概念受《土耳其義務法典》第138條的約束。

第138條–“合同雙方未曾預料到的並且預計無法預料到的異常情況,是由於並非由債務人引起的原因引起的,並且改變了當時債務人對債務人的現有事實。違反誠實信用規則的方式,如果債務人因履行中的過分困難而尚未履行其義務,則債務人應有權要求法官將合同調整為新合同。條件,並在不可能的情況下撤銷合同。在持續義務合同中,債務人應終止合同。”。

應該指出,過度困難可能是出於經濟或道德原因。在特殊情況(戰爭,經濟危機,通貨膨脹,貶值,流行病等)破壞了合同義務之間的平衡時,規定當事各方被視為受合同約束會導致不公正,而法官的責任則受到了限制。可以根據《土耳其民法典》第二條要求對合同進行干預。適應方面應強調的重要一點是,有關人員應向法院申請適應,並應要求法官適應。最高法院的判例清楚表明了這種情況。在最高法院的判決中,進行了以下評估;“如果在合同訂立後發生變更,如果根據合同條款要求履行義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則債務人可以要求使合同適應新條件或終止合同。” 過度艱辛是合同約定原則的一個例外,它與“交易失敗的基礎”有關。基於過度艱苦的適應請求的基礎是《土耳其民法典》第2條所述的誠實信用原則。“過分艱辛是合同約定原則的一個例外,它與“交易失敗的基礎”有關。基於過度艱苦的適應請求的基礎是《土耳其民法典》第2條所述的誠實信用原則。“過分艱辛是合同約定原則的一個例外,它與“交易失敗的基礎”有關。基於過度艱苦的適應請求的基礎是《土耳其民法典》第2條所述的誠實信用原則。

  • 履行的可能性:它受土耳其《義務法》第136條的約束。

第136條-“如果由於非歸於債務人的原因使義務無法履行,則債務終止。在雙邊合同中,由於不可能解除債務的債務人,有義務按照規定不當得利的規定退還從對方收取的款項,並喪失權利。要求尚未付款。本條不適用於法律或合同規定債權人在履行義務之前發生損害的情形。除非債務人及時將無法履行義務的情況通知債權人,並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以防止損失增加,

不可能的概念可能來自自然現象,財務或法律原因。最高法院第三民事庭日期為2013/10595 E.,日期為2013/12801 K.的決定文件(2013年9月17日)表明了這種情況。根據有關決定;重要的是,是否可能發生的事件是否已超出當事方的控制範圍。

績效的部分不可能;  如果由於債務人無法承擔責任的原因而部分無法履行義務,則應部分解除債務人的債務。但是,如果可以理解的是,如果以前曾有過這種部分不可能的事,則該合同將無法成立,則債務應完全終止。在雙邊合同中,如果一方的義務部分變成不可能,而債權人同意部分履行,則應相應地付款。如果債權人不同意這種履行或相應的付款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質,則絕對不可能條款應予適用。  在部分無法履行的情況下,一部分債務變得不可能。

暫時不能履行/ 永久不能履行;  有人認為,在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原則暫時無法履行履約的情況下,合同將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存活  (合同允許的期限) (如最高法院的裁決所述),將通過考慮當事方訂立合同的目的來確定,但是,不能要求履行義務。但是,如果超出了合同的容許期限,並且由於暫時無法履行而引起的不確定性成為當事方之一的意外情況;現在將永久無法履行職責。在這種情況下,合同將根據永久無法履行的規定自動終止。還應注意,此處的合理時間應由當事方決定。

由於COVID-19對商業生活的影響,各方之間的合同引起了一些問題,這也表明了其在全世界的影響。由於這些問題,不可抗力,過度困難,無法履約和適應案件等問題經常被提上議事日程。COVID-19是註冊為 “大流行病”的流行病在世界各地,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流行病被視為不可抗力。雖然最高法院的裁決正在評估不可抗力的要求,但也應考慮到影響整個國家類似法律關係以及作為交易當事方的相關事件的標準。但是,重要的是不要將不可抗力與特殊情況相混淆。特殊情況更加有限,不可抗力更加絕對和廣泛。

在這種情況下,首先,應根據每種具體情況進行評估,並據此得出結果。尤其是基於特殊情況的衝突,不可抗力,無法履行職責和過度困苦將是我們將在新的正常生活中努力解決的問題。您可以在我們的“異常情況,不可抗力,大流行及其對合同的影響”的文章中找到有關這些問題的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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