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虐待和排斥三角形之間的女性生活

在整個歷史上,無論是從個人層面還是從社會層面,都在不同層面上觀察到暴力現象,不幸的是,暴力現像似乎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暴力幾乎是每個社會中蔓延最廣泛的鬥爭問題,一直最廣泛地適用於婦女。婦女經常遭受暴力和暴力本身的生理,心理,社會和經濟後果;導致婦女的生活質量在很大程度上下降。

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無論是在公共生活中還是在私人生活中,都是指基於性別的任何暴力行為,都可能導致人身,性,心理上的傷害,或者以各種行動挑戰婦女,包括威脅,脅迫或任意剝奪自由。

世界衛生組織將暴力定義為“全球公共衛生問題”,解釋了暴力的類型和形式,如下:

人身暴力:所有基於使用武力並旨在造成人身傷害的侵略行為都被視為人身暴力。

性暴力:對性暴力的描述包括強迫性交,不希望的性行為,令人不安,不必要的性評論,誇獎和/或性言論,這些行為可以在各種場合進行,尤其是在工作和家庭中。因此,壓迫和脅迫會以威脅,心理壓力以及身體的形式表現出來。對婦女的性暴力後果可分為三類:非致命性後果(意外懷孕,性傳播疾病,婦科問題,自殘行為,流產,頭痛),心理後果(抑鬱,恐懼,焦慮,自尊心低下,性障礙和致命後果(自殺,殺害, HIV / AIDS)

心理暴力:所有旨在破壞或損害個人的自我意識和性格的攻擊都被定義為心理暴力。在這種情況下,心理暴力是一個過程,該過程始於一個人被一個或多個人作為目標,然後持續不斷地受到定期攻擊,從而使他們變得無助。心理暴力首先涉及情感攻擊。個人不斷以惡意行為,嘲諷,屈辱,侮辱或破壞其社會聲譽來進行攻擊。

節制和過失:節制和過失被視為暴力的主要原因是其背後的故意動機。個人可能會因為被剝奪了想要獲得的東西而受到懲罰。例如,可以在心理暴力的背景下評估深情剝奪;例如,受教育的障礙,參與社會生活等,也可能使個人感到沮喪。過失可能針對個人,周圍的個人或她周圍的環境。剝奪和過失可能會緊隨其後或相互交換。那些被剝奪權利的人可能會輕忽懲罰被剝奪權利的人。無論哪種情況,被阻止的人都可能時不時將心理暴力轉變為身體暴力。

婦女所遭受的暴力情況可以描述為:家庭暴力,社區暴力和有組織/社會暴力。

  • 據考證; 20-30%的婦女在一生中會受到配偶/伴侶的身體或性暴力。在土耳其進行的研究表明,身體暴力有26-58%的婦女遭受身體暴力,遭受家庭中各種暴力行為的毆打(毆打,屈辱,虐待,強姦)。
  • 該平台名為“我們將製止女性兇殺案”,該平台是在2009年計劃謀殺殘酷的MünevverKarabulut之後建立的。
謀殺人數
2013年237
2014年294
2015年303
2016年328
2017年409
  • 2017年,在409名女性兇殺案受害者中,有39%是由丈夫,男朋友或前夫或前男友謀殺的,33%是身份不明的人謀殺的,24%是其父親,兒子,繼子或親戚的謀殺的。
  • 遍及土耳其;2017年,有57名婦女被殺的伊斯坦布爾是女性兇殺率最高的國家,其次是安塔利亞(Antalya)25起謀殺案,布爾薩(Bursa)17起謀殺案,阿達納(Adana)17起謀殺案,加濟安泰普(Gaziantep)15起謀殺案。因此,沒有在包括通塞利,里茲,埃爾祖魯姆,克爾克拉雷利和哈卡里在內的18個城市的63個城市中殺害婦女。

這些遭受情感和身體暴力的婦女繼續生活在這種暴力環境中,這本身就是一個矛盾。由於社會對婦女作為“自我犧牲和給予婦女”的角色的持續認識得到接受,這種認識是為了子女和神聖家庭的社會福祉而承受的,以及社會不公開秘密的壓力在夫妻之間的界限內,婦女陷入了沮喪的境地,沒有解決的餘地。甚至在受過良好教育的夫妻之間的婚姻中,遭受暴力侵害的婦女由於多年施加的這種社會壓力,常常保持沉默並承受暴力以維持婚姻。綜上所述; 在社會地位,經濟壓迫,社會環境壓力的影響下,

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應被視為一個社會問題,並應在國家和社會各界的積極參與下採取制裁措施,預防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這些制裁措施應能改變社會觀念和觀念。政府機構和中介機構為預防暴力侵害婦女行為而開展的系統和協調的工作具有高度戰略意義和至關重要的作用。

通過法律制裁,應努力通過規範學校的教育計劃以改變和改變社會對暴力的一般認識,以發現和預防婦女在媒體和互聯網上的性暴力和性行為。沒有這些制裁,就不可能指望社會得到改善。因為在一個制裁不強大的社會中,婦女和兒童將繼續遭受暴力和騷擾,她們將被剝奪社會支持和保護,如果任其獨自一人,問題會變得更加複雜。隨著局勢變得更加複雜和難以處理,諸如毒品團伙,販運婦女和兒童等問題和陷阱將不可避免地對社會造成傷害。

  • 法律法規

雖然某些人權文書明確包括關於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規定,但有些則包括有關基於性別的歧視和性別平等的規定;另一些則是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指南,因為它們是基本文件。

特別是,與預防或消除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鬥爭有著密切的聯繫,包括平等,性犯罪歧視,生命權,法律面前的平等,工作權,健康權,受教育權。當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被認為是一種歧視形式時,關於歧視的立法雖然不是直接針對暴力侵害婦女的問題,但也涉及到暴力問題。特別是在規範基於性別的歧視的文本中,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和歧視密切相關。歐洲人權法院關於上述歧視的一些主要裁決如下:

  • 納希德·奧普茲(Nahide Opuz)的前夫在婚禮期間多次威脅和傷害納希德·奧普茲(Nahide Opuz),納希德·奧普茲(Nahide Opuz)被丈夫從七個不同地方刺傷,身亡。他的前妻不僅對申請人而且對她的母親都施以暴力,並開車將他們倆碾碎。結果,土耳其當局拘留了前夫,但在短期內將其釋放。申請人的前夫於2003年2月11日謀殺了申請人的母親,儘管申請人及其母親曾多次與警方聯繫,告知他們他們的生命處於危險之中,但未採取任何保護措施或進行調查。

Opuz訴土耳其案“法院提醒土耳其,一般的和歧視性的司法消極態度雖然沒有以蓄意動機為主導,但實際上已影響到婦女,牢記上述意見,認為暴力侵害申請人及其母親構成了以下例子:社會性別暴力,這是對婦女的歧視。”

歐洲人權法院

2009年9月6日,斯特拉斯堡

  • 如果申請人的母親塞爾瑪·西維克(Selma Civek)的父親被謀殺,歐洲人權法院已裁定侵犯了《公約》第2條規定的生命權。

Civek訴土耳其案:“法院特別是向土耳其當局通報了對Selma Civek生命的嚴重威脅,儘管繼續存在威脅和騷擾投訴,但仍未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來確保Selma Civek受保護免遭謀殺。法院還考慮到,有關當局對塞爾瑪·西維克的丈夫採取了包括調查,沒收和司法複審在內的一些措施,但這些措施都不是適當的措施,並沒有阻止她在2010年11月12日被謀殺。以及丈夫的釋放日期。由於法院認定第二條已受到違反,因此無需如申請人所稱,檢查是否違反了第十四條。“

歐洲人權法院

2016年2月23日,斯特拉斯堡

  • 法特瑪·巴巴特利(FatmaBabatlı)的母親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了名為HalimeKılıç訴土耳其的案子,理由是她丈夫謀殺了她的女兒,儘管四次向警察提出申訴和三項保護令,但均發出了所有禁令。法院認為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2條,該條規定了生命權,而第14條則規定了禁止歧視。

Halime Kilic訴土耳其案:“法院發現,在《公約》第2條範圍內,有關地方行政當局具體規定的保護未能管理FatmaBabatlı的保護程序。由於他對法塔瑪·巴巴特利丈夫的無知和對法院判決的漠不關心而未能對他的丈夫實施制裁的地方機制創造了“有罪不罰的背景”,這確實導致了一種特殊特權,使她的丈夫騷擾他的妻子。法院還發現,FatmaBabatlı沒有受到保護,免受丈夫重複的暴力行為和死亡威脅的侵害,這種情況實際上構成了對罪行的寬恕,並為家庭暴力留有空間,令人無法接受。

            歐洲人權法院

2016年6月28日,斯特拉斯堡

儘管婦女以預防和消除民族的名義遭受的暴力侵害,並在國際舞台上引起了很多呼籲,但土耳其也加入了這一協定。這一切的目的;提供更好的生活質量,避免任何形式的暴力。

1個 國際法律法規

1.aa《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

該協議旨在在合同各方之間發展聯合國(UN)一級婦女的人權。1979年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由聯合國大會於1981年強制執行,並在1985年獲得土耳其共和國的承認而生效。

1.ab《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任擇議定書》 

本議定書的締約國應承認防止歧視婦女委員會有權接受和審查將要提出的申請。

 如果締約國違反了在締約國管轄範圍內或其代表的任何個人或個人群體違反《公約》規定的任何權利,則可以提出申請。

1.ac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的決定

這次會議於1995年9月15日在北京舉行,通過了這些決議所附的《北京宣言和行動平台》,並建議經大會通過的聯合國大會第五屆會議批准《北京宣言和行動平台》。

1.b. 國家法律法規

1.ba憲法:是基本文本。預防家庭暴力的重要規定《土耳其共和國憲法》第5、10、12、17、19和41條拒絕各種歧視並規範平等。排斥和平等歧視也意味著消除了導致家庭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因素。

  • 根據《憲法》標題為“國家的主要目標和職責”的第5條;消除限制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政治,經濟和社會障礙,以確保人民和社會的和平與幸福,以不違背面向社會法的政府和正義原則,並準備必要的措施。物質和精神存在發展的條件。
  • 標題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第10條和2004年5月7日增加的第2條是朝著積極歧視邁出的重要一步:“男女享有平等權利。國家有義務確保這種平等生效。”
  • “每個人都有與其人格相關的不可觸及,不可剝奪,必不可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在第十二條中有規定,該條保障無暴力生活的基本權利。
  • 第17條第3款禁止暴力:“不得對任何人施加酷刑或逼迫;任何人都不得受到與人的尊嚴不符的任何懲罰或待遇。”
  • 第19條,題為“人身自由與安全”;根據“人人享有人的自由和安全”的規定,在“人”的實體下確保婦女的自由。
  • 《憲法》第41條是另一部關於保護家庭的國家第6284號國家法律的製定之源,其中規定:“國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家庭的和平與福利,尤其是對家庭的保護。母子及計劃生育教育的應用。它建立了滿足這些目的的必要器官。”
  • 根據2001年3月3日修訂的第41條,“土耳其社會建立在家庭制度的基礎上,並且基於配偶之間的平等。”

1.bb土耳其《刑法》:根據《刑法》,增加了犯罪定義,以防止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強姦妻子被視為刑事犯罪,名譽殺人被認為是加重因素而不是減輕因素,並且受到“故意一級謀殺”的管轄。如果故意殺害妻子,應採取的懲罰是加重無期徒刑。

1.bc土耳其民法典:隨著1926年民法典的頒布,禁止童婚和一夫多妻制結婚,官方的婚姻制度和婦女可以自由選擇丈夫,並在丈夫在場的情況下表達結婚意願國家官員和證人,對其子女有離婚和監護權。隨著2001年11月22日生效的第4721號民法典,家庭法中的性別平等已比以前的法律提高到更高的水平。

1.bd《家庭法院的設立,義務和審判程序法》:家庭法庭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們是建立和加強基於平等的現代家庭模式的專家法院,這是《民法》,特別是《憲法》所要求的。防止家庭暴力,家庭法典規定了家庭法院的所有職責和授權。

1.be關於保護家庭的第6284號法律:也可以將此法律描述為保護法。對於暴力受害者;可以向最近的家庭法院,警察局和/或首席檢察官辦公室申請獲得“保護令”。

這項法律是每個婦女都必須知道的一種偽善的密碼。但無論如何; 在土耳其,受暴力法侵害的人以及從這項法律中受益的人們以及對此法律有所了解的婦女的認識率很低。這是因為; 由於經濟上的弱勢而遭受暴力侵害的婦女缺乏勇氣,擔心擔心自己的指控不會受到認真對待,而且暴力行為會屢屢發生,因為侵略者在某種程度上會在實踐中免於受到懲罰,而且她們的情況也不佳關於這一點。

  • 誰可以要求保護令?

直接或間接暴露於暴力行為或有遭受暴力風險的人以及遭受暴力或處於暴力風險的人被定義為“暴力受害者”。例如;

  • 配偶之一
  • 小孩兒
  • 住在同一個房子裡的其他家庭成員之一,
  • 具有合法居住權的家庭成員之一,或者儘管已婚但實際上仍單獨居住的家庭成員。

3-該決定針對誰?

還可以看出,家庭暴力也是由岳母,岳父,兄妹,son子實施的。在此框架中,代碼中對“暴力”的定義是指“實施被定義為暴力的態度和行為的人,或處於使用暴力對付的危險中的人”。

4-實施步驟

4.a. 向警察總部申請

  • 應訪問最近的警察局,並記錄受害者的投訴。如果受害者能夠講話,則他或她應聲明有關他本人和嫌疑人的基本信息,例如身份和地址信息。
  • 在警察中心對家庭暴力案件採取以受害者為中心的方法。如果受害者需要緊急醫療干預,則應立即滿足這一需求;應該提醒他法律援助的存在,他們可能會得到律師的協助。
  • 事件現場或警察局中的受害者和嫌疑人切勿處於同一環境中。
  • 由於家庭暴力也可以表現為性暴力,因此必須尊重受害者的隱私並重視隱私。
  • 如果受害者受傷或需要保護/庇護,警察局有責任立即通知首席檢察官辦公室。

4.b. 向檢察院申請

  • 可以直接向檢察院而不是警察中心提出申請。
  • 為了獲得健康的結果;投訴中應詳細說明人員,受害者,實施暴力行為的人的地址,暴力行為發生的時間,暴力行為發生的時間以及所使用的工具。

4.c. 直接向家庭法院提出申請

  • 可以直接向緊急家庭法院提出申請,而無需諮詢警察總部或首席檢察官。
  • 即使沒有強制要求使用暴力記錄文件,包含文件也是有益的。
  • 申請不收費。
  • 做出保護決定無需聽證會。
  • 在保護決定範圍內應採取的措施

對於犯有暴力行為的人,法官可以決定以下預防措施之一,認為適當的幾種或類似措施:

  1. a)沒有針對暴力行為受害者處於暴力,侮辱,侮辱或屈辱狀態。b)立即從普通房屋或居住地移走並分配給普通房屋的受保護人。c)對於受保護人員,這些人員不得靠近房屋,學校和工作場所。    ç)如果決定與孩子建立先前建立的人際關係,則該人際關係應伴有同伴,限制人際關係或完全解除。   d)受保護的人,如有必要,即使他們沒有遭受暴力,也不應接近其子女,同時保留其親戚,證人和個人關係。   e)被保護人不損害個人或家庭用品。   f)不要通過通訊或其他方式打擾受保護的人。   g)將法律允許的武器交付給擁有或轉移到軍隊。ğ)即使執行強制性的公共職責,也要向該機構提供侵占武器。h)確保被保護者在其存在的地區不使用酒精,毒品或刺激物,或保護他們免受這些物質的影響,並確保他們不靠近其居住的地方,並且依賴,他們被檢查和治療,包括在醫院。i)對醫療機構進行檢查或治療的申請和治療。
  • 保護令的適用

將執行與保護決定有關的措施的單位是警察中心。為執行該決定,將副本送交檢察官辦公室。

檢察院將其發送給相關的當地警察局以執行該註冊決定,並通過警察局監視申請。

警察總部還必須將案件副本報告給暴力行為實施者,以使裁決得以正確執行。

如果執法人員確定不遵守保護令;在沒有受害者投訴的情況下,該文件將自動發送到檢察院以依職權進行調查。違反保護令的處罰為三天至十天監禁。在每次重複違反措施要求的情況下,根據違反措施的性質和違反的嚴重程度,強制性逗留的期限為十五天至三十天。但是,脅迫的總期限不能超過六個月。

  • 本地平台
  • 莫·恰蒂女士住房基金會

自1990年成立以來,莫爾·恰蒂(MorÇatı)與其志願者一起行動。為遭受絕望,恐懼,內gui和犯罪的暴力行為的婦女提供心理支持,並向她們描述和教導她們的合法權利。每天有10名受害婦女的申請到達MorÇatı的團結中心。

  • 婦女法律支持中心協會

該協會旨在參加各種活動,以實現,自由,調查和評估婦女的人權,防止侵犯人權,偵查犯罪,侵權行為以及在發生事件時提供法律援助和幫助的其他行為。必要時; 以及提供社會和心理諮詢服務以及培訓計劃。

  • 婦女人權–新解決方案協會

該協會是一個獨立的婦女權利非政府組織,旨在在土耳其和國際舞台上防止歧視,同時支持和爭取歧視,以解放歧視。成立於1993年,其宗旨是在土耳其和世界範圍內發展婦女人權;在婦女權利被確立為人權的那一年,它以在維也納舉行的大會的名稱為靈感。 

首先必須提高婦女的認識,以防止謀殺人數不斷增加的婦女,減少婦女所遭受的暴力行為的嚴重程度,並最終徹底消除這一暴力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以這種意識來教育後代,並假設男女應優先考慮平等。應該向社會,特別是學校,媒體和國家新聞界,通報社會在面對當前暴力和麵對這些暴力時可以適用的機構。土耳其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是社區中最痛苦的部分,應被視為社會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以存在的平等意識來教育後代,並消除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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