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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前公證合同/許可:

公證處簽發的一項合同表明,母親帶著共同的子女返回荷蘭,在土耳其法律中將不可執行。根據《土耳其民法》,配偶可以自由地僅就婚姻財產達成婚前協議。由於根據土耳其民法,監護權與公共秩序密切相關,因此,兒童監護權在法律中受到特別規定,不能通過協議加以規定。即使當事雙方未在離婚案中要求法院做出這樣的決定,法官也將決定對孩子的監護權。

監護權問題無法通過協議解決,如果離婚,法官將決定由哪一方父母監護該共同子女。在土耳其法律中,監護權受《土耳其民法典》第4721條的管轄。根據該法律,父母的監護權從孩子的出生開始,一直持續到孩子18歲為止。因此,兒童被視為由其父母監護。因此,父母在婚姻期間共同使用監護權。因此,如果配偶雙方同意母親可以在婚後將孩子帶到另一個國家,並且雙方均適用本協議,則不會有法律問題。但是,我們要強調的是,如果配偶雙方達成了這樣的協議,但其中一位配偶不遵守其條款,無法針對該配偶執行協議。根據土耳其法律,此類協議不可執行。另一方面,根據藝術離婚的情況。336法官將委託其中一方的監護權。即使雙方達成了公證協議,法官也將考慮孩子的利益做出決定。

2.結婚的影響:

第337條對父母未婚的監護問題作了規定。根據藝術。土耳其民法典第337條,“如果父母未結婚,則子女的監護權屬於母親。” 如果母親和父親未結婚,母親將在出生時自動獲得監護權。在這種情況下,母親對孩子有完全的監護權。由於該監護權包含決定孩子慣性居所的權利,因此,擁有監護權的母親可以與孩子一起移居另一個國家。不需要父親的許可。

但是根據藝術。《土耳其民法典》第295條,“父親可以通過向司法常務官或法院提出申請或在其遺囑中聲明,來承認孩子。”

承認孩子的父親有權要求法院對監護問題作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檢查是否有條件要求母親監護。如果法院裁定不要求條件從母親那裡取得監護權,則母親繼續擁有監護權。

最高法院第二法務部門在裁決中指出:“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依法屬於母親。由於法院沒有發現任何條件要求父親監護,因此即使父親承認孩子,法院也應拒絕父親的監護請求。”

結果,如果父母不結婚,母親將在出生時自動獲得監護權。監護權包括對兒童的照料和保護,決定兒童的姓名,慣常居住地,受教育權和代表權的權利。因此,擁有完全監護權的母親可以在沒有父親許可的情況下決定孩子的慣常居住地。

3.註冊合作夥伴:

在土耳其民法中,註冊合夥不存在。這樣的規定不參與第5718號土耳其國際私法和程序法。這是因為土耳其共和國的任何實體法都沒有提及稱為註冊合夥制的機構。藝術。第5718號國際私法和程序法第5條規定:“如果在某些情況下要適用的外國法律規定公然違反土耳其的公共秩序,

該規定不適用。在認為必要時,應適用土耳其法律。” 在土耳其民法中,婚姻與公共秩序有著密切的聯繫,婚姻的形式受到嚴格的規範。因此,在土耳其法律中,婚姻制度與公共秩序有著嚴格的關係,註冊的伴侶關係不受監管。

4.無需海關確認:

如問題2所述,如果父母未結婚,則根據土耳其民法第337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屬於母親。

根據土耳其民法,可以在沒有監護的情況下進行識別。父親可以在不要求監護的情況下認出孩子。

根據藝術。《土耳其民法典》第295條,“父親可以通過向司法常務官或法院提出申請或在其遺囑中聲明,來承認孩子。” 如果父親認出孩子但不要求監護,則孩子的監護權仍屬於母親。但是,應該強調的是,如果在父親認出孩子之後父母雙方結婚,則監護權將歸父母雙方所有。

5.問題5 /適用法律:

根據現有技術。《國際私人和程序法5718》第14條“

(1)離婚和分居的理由和規定應受配偶的共同國內法管轄。如果配偶有不同的國籍,則按照其共同慣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沒有這種居住地,則以土耳其法律為準。

(2)第一條的規定也應規定離婚配偶之間的maintenance養要求。該
規定還適用於分居和婚姻無效的情況。

(3)根據離婚而產生的監護權及其問題也受第一條規定的管轄。

(4)土耳其法律應管轄對臨時措施的要求。” 如法律所示,配偶的共同國內法應適用於監護權問題。如果配偶有不同的國籍,則按照其共同慣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沒有這種居住地,則應以土耳其法律為準。

慣常住所是一個人生活和維持生活活動的地方。在Feder訴Evans-Feder案(1995年第3卷)63 F.3d 217中,法院對慣常居所的定義如下:

“ [w]相信孩子的慣常住所是他或她親身經歷足以適應環境的時間,並且從孩子的角度來看,它具有“穩定的目的程度”。我們進一步認為,確定某個特定地點是否滿足此標準必須以孩子為中心,並且包括對孩子在該地點的情況以及父母關於孩子在場的共同意願的共同分析。”

因此,如果母親帶著孩子到荷蘭,以居住為目的,並且孩子在那兒維持他/她的生活活動,然後在那兒上學,那麼孩子的慣常住所就是荷蘭。但是時間對確定慣常居住地沒有約束力。重要的是在其中居住和維持生活活動的目的。

6.土耳其的海關法規:

在土耳其法律中,監護權受《土耳其民法典》第4721條的約束。根據該法律,父母的監護權從孩子的出生開始,一直持續到孩子18歲為止。因此,兒童被視為由其父母監護。但是,在離婚或分居案件中,法院可以監護其中一位父母。

根據藝術。土耳其《民法》第336條“在婚姻持續期間,父母應共同使用監護權。如果共同生活終止或實現了分居,法官可以將監護權委託給其中一位配偶。”

因此,在土耳其法律中,只有“唯一監護權”,而沒有“共同監護權”一詞。因此,在離婚的情況下,法院應監護一名父母。非監護父母的權利僅限於法院安排的探視權。監護父母必須服從判決中宣布的探視權。

確定監護權沒有具體依據,但每種情況都要單獨考慮。在做出這一決定時,法官將考慮幾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父母的經濟狀況,父母是否有能力負擔孩子的教育和社交生活費用。在確定什麼是孩子的最大利益時,父母的工作,薪水和生活方式起著重要作用。由於嬰兒需要母親的照顧,因此通常將嬰兒的監護權交給母親。在最高法院的申請中,由於孩子需要母親的關愛和照顧,婦女通常會在以前做出的決定中得到監護。

如果監護人的配偶想去另一個國家,他/她應在法庭上說明這一事實,因為法院將根據父母的生活方式,地點來規定非監護人父母探望的權利。如果監護人父母居住在國外,法院將以不同的方式規定探視權,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決定,孩子將與土耳其的非監護人父母度過暑假。

如果監護父母決定在不通知法院的情況下移居另一個國家,則他/她將侵犯非監護父母的探視權,並且非監護父母可以根據《國際誘拐兒童的民事方面的公約》申請正式機構。

民事庭會議在一項決定中指出,“禁止普通兒童離開該國,以防止監護外國母親將其綁架到國外,阻止母親履行監護義務,並侵犯了旅行自由這是土耳其憲法中規定的基本權利。因此,應該取消禁止普通兒童離開該國的禁令。”

從以上提到的民事法庭大會ın土耳其法律中可以看出,如果父母是外國人,父母的監護權並不構成障礙。最高法院此前就此事做出了不同的判決。最高法院在先前的裁決中指出:“應將監護權交給父親,理由是母親住在國外,如果她被監護,則根據土耳其法律,不能撫養土耳其公民的孩子。文化和傳統。” 然後,最高法院在以後的裁決中改變了觀點,將子女的監護權交給了外國母親。最高法院在這項裁決中指出,子女的利益比在土耳其撫養的子女更為重要。如果孩子的福利要求他/她與母親同住,母親的外來因素無關緊要。在這種情況下,非監護父母的探視權將通過考慮監護父母並且孩子在國外生活而受到限制。非監護人的父母將在法院確定的期限(冬季和夏季假期)內有權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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